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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办理证照,租户可以任意搬离退租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3:42)    点击:288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安某与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公司某商铺用于经营餐饮生意,公司承诺协助安某办理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后,安某开始进场装修,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却一直未协助安某办理营业执照。安某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于是在租赁到期前自行从该地撤场,但当时他并未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双方亦未办理交接。

  后来,双方就房租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现场勘查时双方才办理交接,期间该场地已空置数月。安某起诉要求退回已经交纳的租金、装修押金并赔偿装修装饰损失。而该公司亦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安某还要支付直至房屋交接日的租赁费用。安某则不同意支付其撤场之后的租赁费用。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在自行搬离房屋后,未通知出租人收房或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为即使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也并不能当然解除,只有有权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向对方发送了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合同才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因此,当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决定解除合同、提前退租时,应提前通知出租人,以便于对方做好准备工作,租赁房屋腾退时应交还钥匙等物品,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

  本案中,一方面,涉案公司作为出租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构成违约,有错在先;但另一方面,安某擅自搬离,未及时通知对方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未及时配合办理交接事宜,任由租赁场地空置数月,其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

  最终顺义法院确认,以双方均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庭审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判决由该公司退回安某装修押金并赔偿安某装饰装修损失;由安某向该公司支付双方合同解除之前的商铺租金及解除后腾退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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