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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自行装修,房屋到期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3:41)    点击:285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房东全某与任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毛坯房出租给任某居住。房屋交付后,经房东同意,任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当时双方并未就租赁期满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

  租赁到期后,任某认为地板、墙砖、马桶、门等应归其所有,要求房东全某返还其一个月的租金,算是对以上这些已经形成的附和装修装饰物的损失的补偿,否则自己就不退房。

  而全某则表示自己并不需要这些家具物品,能拆除的任某可以拆除带走,但不能对原有房屋造成破坏。双方僵持不下,任某迟迟不肯搬离该房屋,全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天花板、门窗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东全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由任某使用,房屋到期后任某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可以拆除,但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拆除。同时,由于双方此前没有对地砖、墙砖等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任某并无权要求全某补偿其相应费用。

  所以,本案中的任某逾期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最终,顺义法院判决任某搬离涉案房屋,并赔偿全某租赁届满后直至其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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